拒賠理由眾多 登山猝死該不該獲得保險理賠?
新疆有一座山峰名叫慕士塔格峰,傳說山上曾住著一位美麗的冰川公主,她和住在對面山峰上英俊的雪山王子相戀了,但這有違天界法度,玉帝就用神斧劈開了這兩座相連的山峰,冰川公主因為思念雪山王子而終日流淚,最終形成了道道冰川……
壯美的冰川,美麗的傳說,吸引了無數登山愛好者。然而對北京姑娘樓靜來說,這趟登山之旅卻成了她的不歸路。
女兒魂斷雪山
樓靜(化名)是一名熱愛登山運動的半專業(yè)登山隊員,2008年7月4日,她隨登山隊進駐海拔4430米的登山大本營,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進行訓練、修整、適應、攀登。7月18日,樓靜隨隊登頂7546米的慕士塔格峰,隨后下撤到大本營,當晚還參加了隊里舉辦的登頂成功慶祝活動。
次日凌晨,隊員們進帳篷休息。至早上10時左右,有隊友叫樓靜吃飯沒回音,該隊友認為一定是樓靜前一天登頂太累了,還在睡覺。一個半小時后,該隊友再去叫她起床,仍無動靜,打開帳篷一看,才驚訝地發(fā)現(xiàn)樓靜已失去知覺,便趕緊同隊友對樓靜實施了40分鐘的人工心肺復蘇,但樓靜仍沒有復蘇的跡象。隊友們隨即將樓靜送往臨近醫(yī)院。醫(yī)院搶救后宣布樓靜早已失去生命體征。經法醫(yī)鑒定,結論為:樓靜“在低氧環(huán)境活動后出現(xiàn)缺氧致呼吸及循環(huán)功能紊亂并作用于心臟,引起呼吸及循環(huán)衰竭死亡”。
父母遭拒賠打擊
得知女兒意外去世,樓靜年逾花甲的父母痛不欲生。然而人死不能復生,不幸中的萬幸是,登山前,組織此次活動的喬戈里高山探險服務公司為參加登山活動的全體隊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暢游神州”境內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身故險種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這30萬元的保險賠償對保障樓靜父母晚年生活安康可謂至關重要。因此在料理完女兒的后事后,樓靜父母便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然而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慰問探訪費用險種的保險金8000元,卻以“樓靜所遭受的保險事故不屬于意外事故”為由,拒絕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30萬元。這讓樓靜父母完全無法接受,因為樓靜的身體一向非常健康,曾多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而且此前3年從未檢出心臟有任何問題。據一名程姓男隊友反映,樓靜身體健康,體能狀況處于全隊中等水平,在攀登慕士塔格峰的整個過程中無明顯的勞累、不適。樓靜的死不屬意外事故還能算作什么呢?于是樓靜父母便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在訴訟開始階段,保險公司首先以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且其中含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條件給付保險金的條款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那該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呢?
因為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類似撞大運的特點),常容易激發(fā)人們的投機心理,易引發(fā)道德風險。比如A給B投保了高額壽險,A有可能會為了獲取死亡保險金而故意殺害B。為此,《保險法》對死亡保險合同做出了許多特殊規(guī)定,除了滿足最大誠信、保險利益等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當滿足被保險人同意的規(guī)定。
2002年頒布的《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奔催@種同意權的行使,必須通過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才可能達到法律對有效合同的評價標準?蛇@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卻引發(fā)了諸多爭端。比如在一切團體險和附加險的投保中,投保人雖然獲得了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其投保死亡保險,但卻沒有獲得書面認可,被保險人一旦死亡,保險公司總是會以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而作為拒賠理由,原本為遏制道德風險而生的法律規(guī)則反而淪為保險人推卸責任的堂皇借口。
可如果沒有投保人簽字的保單都無效的話,那豈不是幾乎所有賣給這些驢友的保單都可以視為無效了嗎?因此2009年頒布的新《保險法》第34條將這一規(guī)定修改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痹谛隆侗kU法》的體系下,死亡保險合同仍然需要滿足同意權規(guī)則,但同意權的行使將不再以書面形式這種嚴格的格式要求為限。因此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權規(guī)則將無法再成為保險人主張合同無效的正當理由。
可能考慮到這一因素,在本案最后訴訟過程中(此時已是2009年),被告保險公司轉而表示對合同效力不持異議,因此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死因是否“不可預見”?
盡管合同有效,但被告保險公司依然拒絕理賠,理由是保險合同所稱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并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其身體傷害、殘疾或身故!倍鴺庆o的死亡原因卻是因為缺氧而致被保險人呼吸、循環(huán)系統(tǒng)紊亂,而缺氧是可以預見的,并非不可預見,且樓靜死亡是因為多種原因導致的,因此該死亡事件不在承保范圍。
樓靜父母對這種解釋顯然不能接受。原告代理律師郭玉濤表示,樓靜因缺氧直接、唯一地導致突發(fā)性死亡,緣何出現(xiàn)缺氧,原因并不明確,但毫無疑問非本身疾病、更非本人意愿而致。此種死亡情形極為罕見,樓靜作為半專業(yè)登山隊員,身體條件、登山技能良好。且在海拔4430米的大本營及以上高度連續(xù)生活了15天安然無恙,因此樓靜不可能預見到自己會死于此種死亡原因。樓靜的死亡符合保險業(yè)內關于“意外死亡”的普遍定義與理解,構成被告承保的意外身故保險事故。
主審此案的上海浦東法院法官張文忠認為,依據日常生活經驗,除非特殊身體健康原因,一般人士對于高原低氧環(huán)境在短期內是可以適應的,樓靜不僅經過高原登山專業(yè)訓練,而且也具有多次高海拔登山的經歷和經驗,其出現(xiàn)高原缺氧致死的幾率應不高于普通人士。況且,樓靜的死亡不僅是發(fā)生在其高海拔環(huán)境中正常生活了十多天之后,而且更是發(fā)生在登山過程中的海拔相對較低的大本營中。因此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樓靜的死是可預見的。樓靜的死應該符合保險合同所規(guī)定的“意外事故”。
基于這樣的判斷,浦東法院最后裁定原告勝訴。被告保險公司需向原告樓靜父母支付賠償保險金30萬元?吹竭@樣的判決結果,樓靜的在天之靈恐怕也能安息了吧。
法官點評:應預防保險人道德風險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 張文忠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先是以樓靜的死不屬于意外事故,不屬于承保范圍而拒絕理賠。然而本案事實清楚,原告證據充分,這一觀點顯然難以自圓其說,但保險公司曾以被保險人沒有簽字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值得消費者注意。
在商業(yè)實踐中,人身保險合同無被保險人簽字確認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如企業(yè)為職工統(tǒng)一購買的人身保險,自發(fā)組織的小團體旅行統(tǒng)一投保的人身保險,大部分的合同附贈保險也設有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條款,可很多被保險人都沒有在附贈的保險合同上簽字。根據舊版《保險法》的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可以輕易主張合同無效而豁免賠償責任,一項原本遏制投保人道德風險的規(guī)定卻縱容了保險人更大的道德風險。
新《保險法》降低了同意權行使的形式要求,刪除了“書面”二字,糾正了實踐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的問題,無論是從利益平衡角度還是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角度都顯得更加公平,無疑是消費者的一大福音,這也有利于保險業(yè)的長遠發(fā)展。
但對消費者來說,還是應該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fā),盡可能在投保時以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做到萬無一失。
理財金手指:出游前別忘買保險
近年來我國老百姓的旅游需求迅猛增長,而常規(guī)的旅游景點已經很難滿足許多追求刺激的年輕驢友的需要,因此登山游、峽谷游等探險游日漸在都市青年白領中流行起來。然而與常規(guī)的旅游活動相比,這類探險游的風險要高出許多,近年來我們不時在媒體上看到探險游遇難的杯具。因此一方面需要驢友們增強自我安全防范意識,在進行探險游前充分考量自己的身體承受能力和旅游的潛在風險,莫讓探險游變成冒險游,另一方面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的旅行社或探險公司組織的探險游。
當然,旅游中的許多風險是我們無法預估的,半專業(yè)登山隊員婁穎都會因為缺氧而死,因此出發(fā)前必須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并妥善保管保單,選擇保險品種時也應考慮到自己出游的風險特點。意外身故保險賠償金額也應根據自身年齡、負債和家庭情況而定,由于意外險一般價格不高,對于有未成年子女尚待撫養(yǎng)或身負房貸的驢友來說,保險金額可以適當設置得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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