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失蹤 女子起訴解除婚姻關系告贏婚姻登記機關
本報訊(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王曦茜)結婚生兒育女后,丈夫突然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妻子按照婚姻登記的住址尋找,沒想竟然查無此人。日前,紫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婚后丈夫失蹤,戶籍地查無此人,女方狀告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案件,依法判決撤銷被告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對原告鐘某某與“鄔永連”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
“查無此人”的丈夫
紫金婦女鐘某某與名為“鄔永連”的男子登記結婚后,男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10 多年,因戶籍地查無此人導致“被告不明確”未能提起民事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無奈之下鐘某某一紙訴狀將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和紫金縣民政局訴至紫金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鐘某某是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于2002 年6 月8 日與名為“鄔永連”的男子到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且“鄔永連”在鐘某某家里與其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2002 年 10 月25 日鐘某某生下一女嬰。
2003 年后“鄔永連”離開,從此下落不明。在丈夫離開后,鐘某某按照婚姻登記檔案記載的“鄔永連” 戶籍地址龍川縣紫市鎮(zhèn)秀田村尋找,當地村民委員會向原告鐘某某出具證明證實該村查無此人。鐘某某訴稱,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時審查不嚴,給持假身份證的人頒發(fā)了結婚證,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頒發(fā)的結婚證。
起訴解除婚姻關系
紫金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 1994 年2 月1 日發(fā)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是被告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而2003 年 10 月1 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確定婚姻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行使。被告紫金縣民政局是現行婚姻登記機關,對本案的處理結果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關系。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提交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而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忽略了要求“鄔永連”提交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從而讓 “鄔永連”自報虛假身份信息取得了結婚登記。因此,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對鐘某某及“鄔永連” 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未嚴格審查把關,致使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法應當撤銷。紫金縣人民法院遂依法判決:撤銷紫金縣黃塘鎮(zhèn)人民政府2002 年6 月8 日對鐘某某與“鄔永連” 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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