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車車輛歸屬于誰? 龍川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借名買車”案件
本報訊 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陳碧霞 記者25日從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龍川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借名買車”案件。原告劉某起訴被告王某,要求被告返還車輛并配合將車輛過戶至原告名下。被告辯稱車輛已交付并且登記在被告名下,車輛應為被告所有。
據調查,雙方商定由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買小車并辦理車貸,但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與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協(xié)議》,支付車輛首付款,并辦理了按揭貸款。根據雙方約定,該車登記在被告名下,由原告占有、使用,車輛貸款由原告按月轉賬給被告,被告以其名義償還,但原告向被告轉賬24期貸款后,停止轉賬,導致被告無法代行償還剩余貸款。
龍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車并辦理車貸的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購車后,車輛一直由原告實際使用,且由原告支付了車輛首付款及前期車貸,應認定原告為車輛的實際買受人和實際所有人,也應認定原告是車貸的實際借款人。根據雙方約定,原告作為車輛買受人除支付車輛首付款外,還應當按照約定的償還車貸方式履行還貸義務,但原告停止轉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占有車輛并轉讓車輛,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約定的將車輛交付原告使用的義務,導致原告購車目的未能完全實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綜合考慮車輛購買價格、使用時間、折舊、價格波動及被告為原告墊付的車貸及罰款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劉某損失21509元。
辦案法官表示,機動車在性質上屬于動產,在法律上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關于動產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交付是機動車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其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在交付與登記發(fā)生沖突時,交付優(yōu)先于登記。因此,在借名人簽訂合法有效的購車合同,支付購車款并占有使用車輛的情況下,其對該車輛享有所有權。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jié),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fā)高發(fā)季節(jié)。近日,記者走訪發(fā)現,雖然市區(qū)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fā)生,切...